光伏發電設備的產業信息監測
來源:m.cogitoimage.com.cn 發布時間:2021年02月15日
第二十八條 組織地市級或縣級能源主管部門按月匯總項目備案信息。省級能源主管部門按季分類匯總備案信息后報送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統計,并分別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條 電網企業負責建設本級電網覆蓋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運行監測體系,配合本級能源主管部門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門按季報送項目建設運行信息,包括項目建設、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和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信息管理,組織研究制定工程設計、安裝、驗收等環節的標準規范,統計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信息,分析評價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及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準,適時發布相關產業信息。
第二十九條 各省級能源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和運行信息統計,并分別于每年7月、次年1月向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報送上半年和上一年度的統計信息,同時抄送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監管機構、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
第三十條 電網企業負責建設本級電網覆蓋范圍內分布式光伏發電的運行監測體系,配合本級能源主管部門向所在地的能源管理部門按季報送項目建設運行信息,包括項目建設、發電量、上網電量、電費和補貼發放與結算等信息。
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委托國家可再生能源信息中心開展分布式光伏發電行業信息管理,組織研究制定工程設計、安裝、驗收等環節的標準規范,統計全國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建設運行信息,分析評價行業發展現狀和趨勢,及時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經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批準,適時發布相關產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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